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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  范围

    本规范规定了微生物检验总则。

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、保存、供检样品制备。

2  仪器和设备

2.1 天平。

2.2 高压灭菌器。

2.3 三角瓶。

2.4 玻璃珠。

2.5 玻璃棒。   

2.6 刻度吸管。

2.7 研钵。

2.8 均质器。

2.9 恒温水浴箱。  

2.10 采样用具:不锈钢勺,剪刀,开罐器等。

3  培养基和试剂

3.1 生理盐水

    成分:氯化钠 8.5g

          蒸馏水加至 1000 mL

    溶解后,分装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内,每瓶90mL,103.43kPa(15 lb)20min高压灭菌。

3.2  营养琼脂

     成分:  营养琼脂 33g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蒸馏水 1000mL

    制法:先将营养琼脂在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分装,103.43kPa(15lb)20min高压灭菌。冷却至45℃~50℃左右使用。

3.3  灭菌液体石蜡。

3.4 灭菌吐温80。

4  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

4.1  所采集的样品,应具有代表性,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,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。检验时,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*取10g或10mL。包装量小于20g的样品,采样量应适量增加,其总量应大于16g。

4.2  供检验样品,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,进口产品应为市售包装。容器不应有破裂,在检验前不得打开,防止样品被污染。

4.3  接到样品后,应立即登记,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。如不能及时检验,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,不要冷藏或冷冻。

4.4  若只有一份样品而同时需做多种分析,如微生物、毒理、化学等,应先做微生物检验,再将剩余样品做其它分析。

4.5  在检验过程中,从打开包装到全部检验操作结束,均须防止微生物的再污染和扩散,所用采样用具、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灭菌,全部操作应在无菌室内进行,或在相应条件下,按无菌操作规定进行。

5  供检样品的制备

5.1 液体样品

5.1.1  水溶性的液体样品,量取10mL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,混匀后,制成1:10检液。

5.1.2  油性液体样品,取样品10mL,先加5mL灭菌液体石蜡混匀,再加10mL灭菌的吐温80,在40℃~44℃水浴中振荡混合10min,加入灭菌的生理盐水75mL(在40℃~44℃水浴中预温),在40℃~44℃水浴中乳化,制成1:10的悬液。

5.2  膏、霜、乳剂半固体状样品

5.2.1 亲水性的样品,称取10g,加到装有玻璃珠及90mL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瓶中,充分振荡混匀,静置15min。取其上清液作为1:10的检液。

5.2.2  疏水性样品,称取10g,放到灭菌的研钵中,加10mL灭菌液体石蜡,研磨成粘稠状,再加入10mL灭菌吐温80,研磨待溶解后,加70mL灭菌生理盐水,在40℃~44℃水浴中充分混合,制成1:10检液。

5.3  固体样品,称取10g,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,充分振荡混匀,使其分散混悬,静置后,取上清液作为1:10的检液。

如有均质器,上述水溶性膏、霜、粉剂等,可称10g样品加入90mL灭菌生理盐水,均质1min~2min;疏水性膏、霜及眉笔、口红等,称10g样品,加10mL灭菌液体石蜡,10mL灭菌吐温80,70mL灭菌生理盐水,均质3min~5min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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